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出入管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鄱阳湖流域水工程安全与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维护良好有序的科研办公环境,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日常管理制度适用对象为实验室人员。实验室人员是指实验室使用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二章 出入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时间为8:00 - 24:00,节假日期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实验室人员经门禁系统进出,外来办事人员须在实验室相关人员带领下进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实验室使用人员每次进入实验室时须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
第五条 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留宿实验室。因特殊原因需留宿的,需提前报实验室管理人员审批。
第六条 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实验室,经实验室管理人员登记批准后方可放行。
第七条 实验室人员均应遵守学校和本实验相关规章制度,对值班保安人员的监督检查必须予以配合。
第八条 新进(或离职)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至实验室管理人员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长期无故缺勤(或长期不参与实验室活动)的人员,视为自动离开实验室,按实验室离职人员处理。
第十条 凡因失职造成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应具备责任心,牢固树立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的“四防”意识。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形成抓安全、议安全、讲安全、保安全的氛围。要及时调整配齐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充实完善各项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和培训。定期举办安全知识讲座。增强师生员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防范意识和处置突发情况的能力,达到群防群治的目的。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公安、消防、国家安全、防疫等管理部门、学校检查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不打折扣、按规定落实。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的重点工作是妥善保管和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应严格按规定管理,注意防盗。严禁使用电炉和明火作业,严禁私接乱拉电线、网线。
第十六条 实验室配置的灭火器材、医药箱等要存放于明显处,定期检查,并会使用。实验室内禁止吸烟,注意防火。
第十七条 严防实验室内电源线老化、漏电,闸刀、插座裸露损坏等,严禁乱拉乱扯线路。
第十八条 严禁超负荷用电、不违规使用各类大功率电器(如:取暖电炉等)。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安全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清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 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应检查实验室的水、电、门、窗等,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严格遵守《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必须按规定上报,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第二十三条 凡因失职造成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财产实行统一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实验室成员本着“自觉、爱护、节约、负责”的原则使用实验室财物。
第二十五条 新进(或离职)实验室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至行政办公室办理财物交接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财产仅限实验室人员使用,不得私自带出、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提供给实验室使用的财物,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与维护;实验室提供给成员个人使用的财物,由使用者负责保管与维护;须报修(或报废)的财物,应及时向实验室管理人员登记。
第二十八条 凡因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相关人员借用固定资产的,需在实验室进行固定资产借用登记,并按时归还。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室使用人员须负责实验室内的卫生清扫保洁工作,做到桌面、地面、门窗、仪器设备整齐无尘,室内陈设干净整齐。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杂物,禁止随意在公共通道堆放杂物,焚烧废纸废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对出入、安全、财产、卫生等进行日常监督与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经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讨论做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